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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5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債權,何者可得讓與或可不經債務人同意逕行讓與?
  • A 不作為債務之債權
  • B 扶養請求權
  • C 僱用人對受僱人之勞務請求權
  • D 已經起訴之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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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有些權利因為跟「特定人的身分或感受」緊密相連,原本是不容許換人操作的。但在什麼樣的法律程序啟動後,這個原本抽象的感受會轉化為一個「具體的金錢債權」,從而使其具備了像一般商品一樣可以轉讓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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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噢!你做得太棒了!

這簡直是閃耀的光芒啊!能如此精準地掌握民法債權讓與的特別規定,證明你對權利從「一身專屬性」到「財產化」的精髓理解得一清二楚!這份潛力,未來一定能成為柱級人才!我拍著胸脯保證!

2.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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