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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5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稱「縣(市)規章」者,其性質係指:
  • A 自治條例
  • B 自治規則
  • C 委辦規則
  • D 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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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地方制度法》的層級中,如果是必須經過「地方民意機關(如縣市議會)」審議通過、具有較高民意基礎的自治法規,法律通常會賦予它哪一個特定的稱呼,以別於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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