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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稱「縣(市)規章」者,其性質係指:
  • A 自治條例
  • B 自治規則
  • C 委辦規則
  • D 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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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一下:在地方制度法中,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會)通過的法規範,與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規範,在名稱上有什麼區別?此外,法律為了區分『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立法權,是否針對它們所通過的法案給予了不同的稱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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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由該法條明確可知,自治條例在縣(市)層級時稱為縣(市)規章,故稱「縣(市)規章」者,其性質即為自治條例,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A。

📝 地方自治法規名稱
💡 地方自治法規依制定機關與地方層級有特定法律稱號。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VS 自治規則
制定程序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縣市級名稱 縣(市)規章 自治規則
罰則權限 得設行政罰(限額) 原則上不得設罰則
法律位階 僅次於上級法律 不得抵觸自治條例
💬區分關鍵在於有無經過地方議會(立法機關)三讀通過。
🧠 記憶技巧:立法通過稱條例,行政發布叫規則;直規、縣章、鄉規約。
⚠️ 常見陷阱:容易將「縣(市)規章」誤認為行政機關自訂的「自治規則」。需注意「規章」專指縣市級的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自律規則 地方自治法規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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