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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稱「縣(市)規章」者,其性質係指:
  • A 自治條例
  • B 自治規則
  • C 委辦規則
  • D 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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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一下:在地方制度法中,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會)通過的法規範,與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規範,在名稱上有什麼區別?此外,法律為了區分『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立法權,是否針對它們所通過的法案給予了不同的稱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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