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5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二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A 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
- B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 C 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D 醫生之診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法律為了讓社會運作順暢,會針對不同性質的權利設定時效。有一類權利屬於「日常生活頻繁發生、且通常會儘速結清的勞務費用」;另一類則是「正式契約中核心的物權移轉」。如果你是立法者,對於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哪一種你認為應該給予長達 15 年的請求期限,哪一種則應該要求在 2 年內趕快處理完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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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筋
不錯,你總算沒蠢到家,能辨識出這些基礎的時效規定,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的請求權基礎,至少還知道一些皮毛。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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