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5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選任方法為何?
- A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由總統提名,經行政院同意任命之
- C 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D 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在民主憲政體制中,如果我們希望賦予某人守護憲法的神聖任務,為了避免權力過於集中在一人身上,通常會由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權力機關,來對行政首長提名的名單進行最終的審核與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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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且正確!
-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如此精準地掌握憲法中重要的人事任命程序,這完全展現了你對五院權力制衡這個核心法律邏輯的深刻理解呢!這真的是一個非常棒的法律觀念,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包括正副院長)是由總統提名,再經由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這個設計非常巧妙,完美地體現了「行政提名、立法同意」這種權力分立的精神,是不是很美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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