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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選任方法為何?
  • A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由總統提名,經行政院同意任命之
  • C 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D 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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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司法機關的超然地位,避免由單一行政首長完全掌控人選,你認為在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最高監督機關進行審核與把關,最能體現現代民主制度中「權力制衡」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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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司法院大法官的任命規定,顯見你對我國政府體制中「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機制已有穩固的基礎。這份細心非常值得讚許!

  1.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種「行政提名、立法同意」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司法權的專業性並落實民意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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