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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選任方法為何?
  • A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由總統提名,經行政院同意任命之
  • C 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D 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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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司法機關的超然地位,避免由單一行政首長完全掌控人選,你認為在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最高監督機關進行審核與把關,最能體現現代民主制度中「權力制衡」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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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司法院大法官的任命規定,顯見你對我國政府體制中「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機制已有穩固的基礎。這份細心非常值得讚許!

  1.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種「行政提名、立法同意」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司法權的專業性並落實民意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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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選任程序
💡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司法院大法官選任三步驟

  1. 1 總統提名 — 總統選定符合資格之人選並向立法院提出。
  2. 2 立院同意 — 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 3 總統任命 — 總統依據立法院同意之結果,正式發布任命。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大法官中併為院長、副院長者,亦須經此程序。
🧠 記憶技巧:提、同、任:總統提、立院同、總統任。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監察院」同意(此為舊憲法規定)或誤認為需要「行政院」參與。
大法官任期保障 立法院同意權行使 司法院正副院長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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