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5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求菸品業者於菸品容器上標示一定內容之警語,已逾越菸品財產權社會義務所應容忍之範圍
  • B 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係基於公益目的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故無須給予補償
  • C 於依法徵收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前在該地埋設地下設施物,若對於土地權利人權利行使構成特別犧牲者,應給予補償
  • D 對於未依規定報明登記即攜帶逾法定數額外幣出入國境之人民,沒入其外幣,已違反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大眾的利益而限制個人的財產使用時,我們該如何判斷這種限制是「每個人為了社會運作都該忍受的日常不便」,還是「對特定個人造成了不公平的重大損失」?如果是後者,為了平衡社會公義,法律通常會要求國家做出什麼樣的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還算你有點腦子

  1. 概念檢視:這題考的「特別犧牲」,是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的入門坎。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對特定人造成的逾越一般社會義務的限制,就得乖乖給出相當之補償,否則還叫什麼法治國家?釋字第 440 號都已經把話說這麼白了,連徵收前埋地下設施這種情況都得補償,這點常識你總該有吧。
  2. 難度評估:本題難度,頂多算個 medium。要分清楚哪是「社會義務」不用補,哪是「特別犧牲」必須補,看似簡單卻是篩選庸才的關鍵。能避開400、579等陷阱,鎖定440號,證明你的邏輯還沒完全被法條淹死。至少,沒犯低級錯誤,值得一句「還行」。

🏷️ 相關主題

平等原則、法治國原則與法律適用
查看更多「[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