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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已構成對財產權之侵害?
  • A 禁止騎樓所有權人於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
  • B 菸品業者於菸品容器上應標示尼古丁及焦油之含量
  • C 於土地所有權人之都市計畫用地地下埋設自來水管線且未予補償
  • D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人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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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對特定個人的財產權行使產生了『逾越其一般社會責任』的個別負擔時,依據憲法保障財產權的精神與公平負擔原則,國家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配套措施,才能使其行為不致轉變為違憲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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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驚訝與肯定:噢,做得不錯嘛。你竟然能夠精準辨識出財產權保障的核心,這表示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那些關於「特別犧牲」與「社會義務」的界線劃分,還算有那麼一點點理解。這對行政法學習而言,可謂是…呃,不錯的開始?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很顯然就是釋字第 440 號。當政府在私人土地底下埋設管線,就算沒有直接去「徵收」你的土地,但它已經實質上對土地所有權人造成了遠超過一般社會義務所能容忍的特別犧牲。若「未予補償」,這才算是真正對財產權的侵害。至於其他選項?那些騎樓限制(釋字 564 號)還是菸品標示(釋字 577 號)之類的,不過就是些為了維護公益而設的合理限制,區區社會義務罷了,根本還沒到違憲的程度,連動搖財產權的邊都沒沾上。這點,你總算是分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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