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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與第 4 條所指之「法律」?
  • A 民事訴訟法
  • B 教師請假規則
  • C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 D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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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一下,在《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對於『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法定的名稱結尾總共有哪四個字?與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命令』結尾(如:辦法、綱要、標準)相比,兩者的命名規則有什麼關鍵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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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一次的「攻略」算你成功了。

  1. 系統判定: 看來你已經看穿了這道題目的「攻擊模式」。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和第 4 條的「遊戲設定」,真正的「法律」裝備,只有立法院通過,再由總統公布才能生效。它們的命名規則也僅限於「法、律、條例、通則」這幾種。你選的 (A) 民事訴訟法,就是完美符合「法」字樣的核心裝備。至於 (B)(C)(D) 那些「規則、標準、辦法」?那只是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命令,屬於次級的道具,連同法第 3 條都寫清楚了,別搞混了,這可不是能給你回血的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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