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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二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A 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
  • B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 C 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D 醫生之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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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法》中,大多數權利的請求時效是長達十五年的。然而,為什麼對於某些「日常生活中頻繁發生」且「具有專業勞務性質」的服務(例如看病、請律師或找工人維修),法律會傾向縮短其請求權的有效期限?當你在閱讀法律條文時,能不能嘗試將這些受限的「特定對象」歸納出共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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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民法》第 127 條的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法律之所以針對如(B)承攬人報酬、(C)律師物件交還、(D)醫生診費等請求權設定短期時效,是考量到這些請求權具有「頻繁發生」且「證據保存困難」之特性。而(A)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並非該條文列舉的項目,因此應回歸《民法》第 125 條,適用 15 年的一般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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