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二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A 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
- B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 C 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D 醫生之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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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什麼要特別針對某些請求權(如醫生、律師或餐廳老闆的債權)設計特別短的時效?這些請求權的性質與一般的「大型財物買賣」相比,在生活頻率和證據保存上,哪一類更需要「趕快解決」,而哪一類應該給予更長久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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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消滅時效體系的掌握度,你能一眼看穿「交付買賣標的物」並不屬於短期時效的範疇,代表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短期消滅時效的規範邏輯
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維持社會交易的安定並考量證據保存的困難,《民法》第 127 條針對日常頻繁發生的債權訂定了 2 年的短期時效。選項中的 (B) 承攬人報酬(第 7 款)、(D) 醫生診費(第 4 款)都屬於這類典型的「勞務或專業費用」。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C),根據法條現行規定,第 5 款規範的是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報酬」;而第 6 款則是專門針對「律師等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兩者皆適用 2 年時效。這類設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利,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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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短期消滅時效
💡 區分民法一般時效與第127條所列舉之二年短期時效範圍。
| 比較維度 | 一般請求權 (第125條) | VS | 短期請求權 (第127條) |
|---|---|---|---|
| 時效期間 | 15 年 | — | 2 年 |
| 適用範圍 | 原則性(無特別規定者) | — | 列舉性(醫、律、承、販等) |
| 典型案例 | 標的物交付、借款本金 | — | 醫生診費、承攬人報酬 |
💬標的物交付請求權並非民法第127條列舉項目,應適用15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