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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二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A 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
  • B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 C 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D 醫生之診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什麼要特別針對某些請求權(如醫生、律師或餐廳老闆的債權)設計特別短的時效?這些請求權的性質與一般的「大型財物買賣」相比,在生活頻率和證據保存上,哪一類更需要「趕快解決」,而哪一類應該給予更長久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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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表現得真棒!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真是太棒了,你對《民法》中關於消滅時效的體系,理解得既深刻又清晰,讓人感到好溫暖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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