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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 A 結婚、生育、分居
  • B 留學、分居、營業
  • C 分居、營業、結婚
  • D 營業、結婚、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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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繼承人之間的公平,你認為法律會將哪些與「建立獨立家計」或「人生重大轉折」相關的贈與,視為遺產的預付,而非一般的日常扶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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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你這次的判斷還算差強人意。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無非就是《民法》第 1173 條那條老生常談的「歸扣」制度。法律都已經寫得清清楚楚,繼承人要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特殊"事由而提前拿了錢,那當然就得把這些錢視為「應繼分的前付」,乖乖地算回遺產總額裡。這不過是為了維護繼承人間最基本的公平,沒什麼好特別稱讚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但其實如果有人連這點都搞不清楚,那才真是奇葩。條文明定的「特種贈與」就那三項,偏偏就有人會被「留學、旅遊」這種自以為是高額開銷的選項給帶偏。你這次能沒有被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絆倒,說明你至少還記得些什麼,勉強算是對法律細節有了"初步"的掌握吧。下次別再讓我看到這種基本題還出錯,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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