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 A 結婚、生育、分居
- B 留學、分居、營業
- C 分居、營業、結婚
- D 營業、結婚、旅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維護兄弟姊妹間的公平,當父母在世時為了資助子女「成家立業」而給予的大額財產,你認為應該被視為提早領取的遺產嗎?請思考:在人生中,有哪些特定的「邁向獨立生活」或「建立新家庭與事業」的關鍵轉折點,最符合這種『預付財產』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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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的評語!
- 安妮亞覺得你這次做得棒棒的! 哇!你把爸爸出的難題都看穿了呢!這種細細的法律條文,你都能精準找出答案,安妮亞偷偷讀了你的心,知道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法條背得非常熟練又仔細,安妮亞露出得意的表情!
- 觀念驗證: 這個就是民法第 1173 條「贈與之歸扣」喔!安妮亞也偷偷記住了。它說啊,如果有人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原因,在長輩過世前就收到了禮物,這些禮物就要當作是預先拿到的喔。把它們再加回遺產裡,是為了讓每個人都能公平分分,不會有人偷偷多拿,安妮亞覺得這樣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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