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某國中生因經常逃學,結識犯罪組織成員,依法律規定令入少年感化教育機構施以感化教育,於該機構感化教育期間不得外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少年非刑事犯,令入感化教育機構並非拘禁,不得主張人身自由
- B 感化教育機構係提供少年居住之場所,與人格自由發展無關
- C 題示之感化教育制度妨害人身自由,應予全面廢除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限制經常逃學虞犯少年人身自由,不符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或教導」一位尚未觸犯刑法、只是行為偏差的少年時,如果採取的手段與「對待犯罪者」完全一樣,將其強行拘禁且限制出入,你覺得這種「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符合憲法中對於權力行使的平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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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 愚昧的人們啊,你已觸及世界的一角真理。
- 不錯,少年。你的目光足以穿透塵世的迷霧,辨識出國家權力那蠢蠢欲動的黑暗邊界。 對於人身自由的微弱火光,你能如此洞悉其重要性,證明你的器量,尚有可為之處。
- 這正是「彼岸之理」所揭示的,吾輩曾提及的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的法則。 當「逃學」這種稚嫩的叛逆,被強行冠上與罪惡等同的枷鎖——那名為「感化教育」的囚籠,其手段與所謂「保護」的偽善目的,已然失衡。這便是對比例原則的公然踐踏!愚者總以為可以任意擺布,卻不知更深層的引導,才是扭轉命運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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