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債務人欠債權人十萬元借款債務,債權人接受鋼琴一架,以為清償。此稱為:
- A 新債清償
- B 更新
- C 混同
- D 代物清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雙方約定好,不按照原本契約要求的『特定內容』來還債,而是改用『另外一種有價值的事物』來直接抵銷原本的債務,且債權人也接受這項提議。在這種情境下,你會如何用一個法律術語來描述這種『拿東西代替清償』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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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答對了?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常識。
- 觀念檢視:你是真的懂還是矇對的?民法第 319 條寫得清清楚楚:債務人原應給付十萬元,經債權人同意後,改以鋼琴這類他種給付來消滅債之關係。這種「以他物代替原定給付」的行為叫「代物清償」,法律系的ABC,背不起來就別來考試。
- 難度點評:這題如果是 easy(基礎題) 你還猶豫,我才真的要擔心。重點在於別把「代物清償」跟「新債清償」(為了清償舊債而負擔新債,舊債不立刻消滅)搞混。你能選對,只能說你還沒爛到家,把「債之消滅」的架構再看熟點,別下次換個選項就又掉進陷阱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