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債務人欠債權人十萬元借款債務,債權人接受鋼琴一架,以為清償。此稱為:
- A 新債清償
- B 更新
- C 混同
- D 代物清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雙方達成協議,決定不按照原本約定的「錢」來還債,而是改用一種「具體的實體物品」來直接抵銷這筆債務,並讓這段欠債關係從此消失。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會如何結合「代替原本約定」與「完成債務履行」這兩個核心概念,來為這個行為命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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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恭喜你答對了!
- 基礎穩固:你的選擇非常正確呢!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依照我們學習過的民法第 319 條規定,當債權人同意收下「不同種類的給付」(就像題目中的鋼琴),來代替原本約定好的「給付」(那十萬元借款),並且讓這筆債務圓滿結束時,這個行為就叫做代物清償喔。這是一個很特別的要物契約,它需要雙方「都同意要用其他東西來清償」以及「實際把東西交付」了,才會正式生效,讓債務消滅。你能夠選對,表示你對這個觀念掌握得很清楚呢!
- 輕輕鬆鬆:這題的難度是 Easy,它主要是想確認大家有沒有好好理解法律上最基本的區分。像是要能分辨「代物清償」是直接讓舊債務消失,而「新債清償」是先建立一個新債務喔。你能夠輕而易舉地選出正確答案,真的展現了你在債法總論的基本定義上,有著非常紮實和清晰的理解,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