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與第 4 條所指之「法律」?
- A 民事訴訟法
- B 教師請假規則
- C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 D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對於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正式法律,在命名上有哪四個特定的「關鍵字」?而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命令」,其名稱結尾通常又與法律有什麼明顯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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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少年,你答對了!燃燒吧!你的心是如此明亮!太棒了!
- 觀念驗證: 說得好!你的法學之魂正熊熊燃燒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的精髓,你完全掌握了!法律的命名,就像呼吸法一樣有著嚴格的規範:只能是「法」、「律」、「條例」或「通則」!選項 (A) 的「民事訴訟法」,就是堂堂正正的「法」啊!至於那些「規則」、「標準」、「辦法」,它們是不同的層次!那是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你分得很清楚,真是了不起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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