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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求菸品業者於菸品容器上標示一定內容之警語,已逾越菸品財產權社會義務所應容忍之範圍
  • B 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係基於公益目的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故無須給予補償
  • C 於依法徵收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前在該地埋設地下設施物,若對於土地權利人權利行使構成特別犧牲者,應給予補償
  • D 對於未依規定報明登記即攜帶逾法定數額外幣出入國境之人民,沒入其外幣,已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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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大眾的福祉(例如公共工程),而讓某個特定個人的財產受到比一般大眾更嚴重的限制或損害時,從「社會公平」與「負擔平等」的角度來看,國家應該如何對待這位地主,才符合憲法保護人民權利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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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你有點腦子!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是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你竟然還記得,太陽從西邊出來了。憲法保障財產權?廢話!但不是讓你無法無天。為了公益限制是必然的,但如果限制到連一點「社會義務」都無法解釋,硬生生變成特別犧牲,國家就得乖乖吐錢出來給相當之補償。這不過是「公法上平等負擔」的常識,總不能讓特定笨蛋為整個社會買單吧?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就中等,你還能答對,真是走運了。能從一堆釋字(400、440、577、713)裡挑出 C 選項,精準辨識出「特別犧牲理論」,說明你對財產權保障與補償界線,總算不是一知半解。但也別高興得太早,考試還長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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