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求菸品業者於菸品容器上標示一定內容之警語,已逾越菸品財產權社會義務所應容忍之範圍
- B 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係基於公益目的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故無須給予補償
- C 於依法徵收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前在該地埋設地下設施物,若對於土地權利人權利行使構成特別犧牲者,應給予補償
- D 對於未依規定報明登記即攜帶逾法定數額外幣出入國境之人民,沒入其外幣,已違反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大眾的福祉(例如公共工程),而讓某個特定個人的財產受到比一般大眾更嚴重的限制或損害時,從「社會公平」與「負擔平等」的角度來看,國家應該如何對待這位地主,才符合憲法保護人民權利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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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基礎打得很穩喔!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憲法保障財產權,雖然為了公益可以限制,但若限制程度超過了所有權人應盡的「社會義務」,進而構成特別犧牲時,國家就必須給予相當之補償。這體現了「公法上平等負擔」原則,不能讓特定個人為公眾利益承擔過度的損失,呵呵呵。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在中等(Medium)。它綜合考驗了釋字第 400(既成道路)、440(地下設施)、577(菸品標示)及 713 號(沒入外幣)。你能精準辨識出 C 選項符合「特別犧牲理論」,說明你對財產權保障與補償界線的掌握非常精確。眼鏡反光了一下,繼續保持這個節奏,打好每一場基礎戰吧!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