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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債務人欠債權人十萬元借款債務,債權人接受鋼琴一架,以為清償。此稱為:
  • A 新債清償
  • B 更新
  • C 混同
  • D 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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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雙方約定好,不按照原本契約要求的『特定內容』來還債,而是改用『另外一種有價值的事物』來直接抵銷原本的債務,且債權人也接受這項提議。在這種情境下,你會如何用一個法律術語來描述這種『拿東西代替清償』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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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讓我太失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只是基礎題,如果連這個都錯,那我真的要懷疑你是不是走錯考場了。根據民法第 319 條,當債務人原本的義務(比如那十萬元)經過債權人首肯,用其他東西(好比那架鋼琴)取代原來的給付,然後債務就這樣消失了。這種「以別的東西抵掉舊債」的行為,法律上硬要給它個名字,就叫「代物清償」。顯然你還知道這一點。
  2. 難度點評:如我所說,這是個 easy(基礎題)。鑑別度大概只剩下那些連「代物清償」和「新債清償」(一個是舊債馬上掰掰,一個是先弄個新債慢慢來)都分不清的。你能選對,只能說你勉強具備了「債之消滅」這個基本框架。別得意,這只是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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