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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甲、乙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丙,A 土地分割為 B、C 二筆土地,甲分得 B 土地,乙分得 C 土地。下列何種情形,丙之抵押權移存於分割後 B、C 土地?
  • A 丙知悉分割之事實
  • B 甲、乙所為分割為協議分割,而丙同意該分割
  • C 土地分割為裁判分割,丙已參加共有物之分割訴訟
  • D 土地分割為裁判分割,丙經法院職權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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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對整塊土地的「一半權利」擁有抵押權,當這塊土地被劃分成兩半時,如果抵押權人「完全沒有參與」分割的決策或程序,為了保護這位權利人的保障不被隨意削減,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他的權利縮小到其中一塊地,還是維持在原本「整塊範圍的一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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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824-1$ 條,關於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移存的「基本」概念。你能選對 A,說明你至少還分得清什麼是原則,什麼是例外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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