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債務人欠債權人十萬元借款債務,債權人接受鋼琴一架,以為清償。此稱為:
- A 新債清償
- B 更新
- C 混同
- D 代物清償
思路引導 VIP
若債務人原本答應給予的是 A 物質,但後來雙方約定改用 B 物質來直接「抵換」原有的債務,且在交付後債務立即消滅。請試著從「替代」原定給付物的角度出發,思考法律會如何命名這種『以他物代替原定清償內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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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代物清償」(民法第 319 條)。當債務人原應負擔金錢給付,但在債權人同意下,改以「他種給付」(如題目中的鋼琴)來代替原定的給付,且在債權人受領後,使債之關係消滅。這種「以物抵債」且實踐完成的行為,正是代物清償的典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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