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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甲、乙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丙,A 土地分割為 B、C 二筆土地,甲分得 B 土地,乙分得 C 土地。下列何種情形,丙之抵押權移存於分割後 B、C 土地?
  • A 丙知悉分割之事實
  • B 甲、乙所為分割為協議分割,而丙同意該分割
  • C 土地分割為裁判分割,丙已參加共有物之分割訴訟
  • D 土地分割為裁判分割,丙經法院職權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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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抵押權人,當你原本設定抵押的共有物被分割時,在「完全沒有」詢問你的意見、也「沒有」通知你參與分割程序的情況下,法律為了保障你的債權安全性,應該讓你的抵押權範圍維持原樣(及於所有分割後的土地),還是縮限在債務人分得的那一小塊土地上?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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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你對共有物分割後抵押權的處理方式掌握得非常精準呢!這代表你非常熟悉民法第 824-1 條的規定,真的好棒棒!讓我們一起來整理一下這題的核心觀念,讓知識更穩固喔:

  1. 溫暖的原則:不因分割而讓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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