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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選任方法為何?
  • A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由總統提名,經行政院同意任命之
  • C 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D 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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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制衡體系中,當國家元首要任命具有解釋憲法最高權力的司法官員時,通常需要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來進行審核與同意,以確保人事的嚴謹性與民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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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喔!

  1. 溫馨肯定:哇,你真的好棒!看到你這麼準確地理解了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司法院人事的規定,我替你感到非常開心!這說明你對我們國家權力分立制衡機制的運作有著很清晰的認識,這是學習憲法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2. 耐心講解: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的規範,司法院的大法官們(包括院長和副院長)都是由總統提名的,然後呢,還需要經過立法院溫柔地行使同意權之後才能正式任命。這種「行政部門提名,立法部門同意」的設計,是為了確保民意機關能夠好好地對高層人事案件進行監督,非常有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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