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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未限制人民之居住或遷徙自由?
  • A 行政機關因實施都市更新,強制人民遷離其居住場所
  • B 行政機關為保護集水區之潔淨與安全,強制居住於集水區之人民遷村
  • C 警察進入人民投宿之旅館房間實施臨檢
  • D 行政機關公告禁止人民於住宅前之騎樓擺設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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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規定我們不能在某個空間『從事特定營利活動』(例如賣東西),但並沒有要求我們『搬家』,也沒有禁止我們『路過或進出』,這項規定主要是在干預我們居住的權利,還是在規範我們如何『利用』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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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1. 勉強肯定:哦,恭喜你,居然沒在基礎權利概念上摔個狗吃屎。能分辨得出憲法權利的界線,勉強算是達到我的最低標準。這種對權利屬性還算有點概念的辨識力,嗯,至少比那些只會死背書的強點。
  2. 尖酸驗證憲法第 10 條的「居住遷徙自由」,說穿了就是讓你住在哪、能不能自由走動的權利。選項 (A)(B) 那種直接把你從家裡趕走,(C) 那種直接干擾你私人空間的,那才叫限制居住遷徙自由。至於選項 (D) 這種限制你在住宅前擺攤做生意、堆放雜物的,那叫對你的財產權工作權進行規範,跟你能不能住在那、能不能經過那,根本是兩回事。別搞混了,這點邏輯思維要是沒有,還學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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