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公司生產之貨物,銷售給經銷商乙公司,再由乙公司銷售給丙公司。甲公司應乙公司之要求,經常將銷貨發票由甲公司直接開立給丙公司(此即通稱之跳開發票),以達規避稅捐之目的,試問: (一)甲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二)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三)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甲公司生產之貨物,銷售給經銷商乙公司,再由乙公司銷售給丙公司。甲公司應乙公司之要求,經常將銷貨發票由甲公司直接開立給丙公司(此即通稱之跳開發票),以達規避稅捐之目的,試問: (一)甲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二)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三)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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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跳開發票」實例題。考生作答時應依序從「租稅行為罰(憑證開立義務)」、「漏稅罰(有無實質逃漏稅)」及「刑事罰(是否涉及逃稅或幫助逃稅)」三個層次進行法條涵攝。關鍵在於釐清甲公司雖未漏繳自己應納的稅,但其未依規定交付憑證給實際買受人,且實質幫助了中間人(乙公司)逃漏稅捐。
小題 (二)
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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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跳開發票」中『中間商』的法律責任。答題時應按『行為罰』、『漏稅罰』及『刑事罰』三個層次逐一檢驗,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41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進行法理涵攝,最後須點出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時的處理原則。
小題 (三)
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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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跳開發票)』應立即聯想司法院釋字第337號解釋之核心爭點。解題時需分層次檢驗:行為罰(未取得合法憑證)、漏稅罰(虛報進項稅額,需探討開票人是否已繳納稅款以判定國庫有無損失),以及刑事罰(幫助逃漏稅、商業會計法不實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