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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公司生產之貨物,銷售給經銷商乙公司,再由乙公司銷售給丙公司。甲公司應乙公司之要求,經常將銷貨發票由甲公司直接開立給丙公司(此即通稱之跳開發票),以達規避稅捐之目的,試問: (一)甲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二)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三)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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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跳開發票」實例題。考生作答時應依序從「租稅行為罰(憑證開立義務)」、「漏稅罰(有無實質逃漏稅)」及「刑事罰(是否涉及逃稅或幫助逃稅)」三個層次進行法條涵攝。關鍵在於釐清甲公司雖未漏繳自己應納的稅,但其未依規定交付憑證給實際買受人,且實質幫助了中間人(乙公司)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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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公司直接開立統一發票給非實際買受人(跳開發票)之行為,是否構成未給與憑證之行為罰、營業稅漏稅罰,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刑事罰。 【解析】

小題 (二)

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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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跳開發票」中『中間商』的法律責任。答題時應按『行為罰』、『漏稅罰』及『刑事罰』三個層次逐一檢驗,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41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進行法理涵攝,最後須點出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時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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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跳開發票案件中,「中間商」未依規定取得與給與憑證、漏報銷售額之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競合問題。 【解析】 壹、租稅行為罰

小題 (三)

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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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跳開發票)』應立即聯想司法院釋字第337號解釋之核心爭點。解題時需分層次檢驗:行為罰(未取得合法憑證)、漏稅罰(虛報進項稅額,需探討開票人是否已繳納稅款以判定國庫有無損失),以及刑事罰(幫助逃漏稅、商業會計法不實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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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丙公司(買受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是否構成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虛報進項稅額及相關刑事責任。 【解析】 壹、租稅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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