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對於租稅規避之定義有明文之規定,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則進一步對於查獲租稅規避所應補徵之稅款,應否再課予漏稅之處罰以及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等有所規定。試問:
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對於租稅規避之定義有明文之規定,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則進一步對於查獲租稅規避所應補徵之稅款,應否再課予漏稅之處罰以及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等有所規定。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租稅規避?(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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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租稅規避」,應立即聯結《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之法定定義。作答時須精準點出「濫用法律形式」、「規避構成要件」與「獲取經濟實質」三大要件,並略述其實質課稅之法律效果。
小題 (二)
就租稅規避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按實質課稅原則成立租稅請求權之後,除徵收應補繳之稅款外,請問加徵之滯納金及加計之利息應如何計算?(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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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租稅規避案件的加徵款項問題,應立即聯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與《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的適用。解題時需區分兩個階段:一是補發稅單前依法定利率計算的「加計利息」(納保法),二是納稅義務人收到補單後逾期未繳而產生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稅稽法),並務必採用現行法(每逾 3 日 1%)之計算標準作答。
小題 (三)
請說明租稅規避之案件,主管機關得否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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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租稅規避」與「漏稅罰」的關聯,應立刻聯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8 項之規定。作答時必須點出「原則免罰」的法理基礎(濫用合法形式而非非法隱匿),再論述「例外處罰」的構成要件(重要事項之隱匿或虛偽不實陳述),展現層次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