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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 109 年死亡,生前於民國 107 年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壽保險(投保時約 84 歲),保險金額 2 仟萬元,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 2 仟萬元(保險部分及投資部分之保險費分別為 60萬元及 1,940 萬元),甲死亡日之投資部分保單價值為 22,789,772 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此案例中規避稅捐之租稅客體為何?以及避稅交易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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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規避」於保險法規之應用。考生應先聯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保險給付免稅規定,再結合本案「高齡、躉繳、投資比重極高」等特徵,點出其如何濫用法律形式將應稅遺產轉換為免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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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高齡且以躉繳方式投保投資型人壽保險,是否構成租稅規避,及其規避客體與交易模式之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我國稅捐稽徵法規定,可依交易事實核課稅負之原則及內容?(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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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高齡、躉繳、鉅額保險」的背景,應直覺聯想防堵規避遺產稅之「實質課稅原則」。本題核心在於精確默寫並闡述《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的規定,包含實質課稅原則的定義、租稅規避的要件、舉證責任分配、協力義務,以及按實質經濟事實調整補稅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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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所指「依交易事實核課稅負之原則」,即為稅法上核心之「實質課稅原則」(或稱經濟觀察法)。我國將此原則明文化於《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旨在防杜租稅規避,維護量能課稅與租稅公平。 【論述】 一、實質課稅原則之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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