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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請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徵收期間之定義與立法意旨。(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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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徵收期間」,應立即聯想《稅捐稽徵法》第23條的規定。作答時須層次分明,先點出「5年」的客觀定義與起算點,再從「法安定性」及「督促行政機關」兩大公法學理角度切入論述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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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徵收期間係指稅捐稽徵機關對已確定之稅捐債權,得依法行使徵收權(含移送強制執行)之法定期間。 【論述】 一、徵收期間之定義

小題 (二)

徵收期間長度之規定。(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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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徵收期間」,應立即聯想《稅捐稽徵法》第23條。作答時需明確點出「原則期限(5年)」、「起算時點」,並簡要提及逾期的「法律效果(不得再行徵收)」,即可完整取得本題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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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長度及相關規定如下: (1) 徵收期間: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 (2) 起算時點:自法定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小題 (三)

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應扣除同法第 39 條暫緩執行之期間,其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何時?請就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與不同意見書,論述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或稅捐稽徵機關依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所定繳納期限屆滿日,始符合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的意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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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最新實務見解與憲法原則的結合。看到此題,應先聯想稅捐稽徵法第23條(徵收期間)與第39條(暫緩執行)之關聯,並精確對比『大法庭多數意見(著重客觀不能執行之狀態)』與『不同意見書(著重法明確性與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差異,最後以憲法第19條的視角進行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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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其徵收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應扣除之「暫緩執行期間」,末日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或「重行填發繳款書之繳納期限屆滿日」?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爭點形成

📝 稅捐徵收期間之計算
💡 徵收期間扣除暫緩執行期間之起迄點判定
比較維度 最高行政法院114大1裁定 VS 擴張解釋見解
扣除期間末日 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 重新發單繳納限滿日
法理依據 租稅法律主義嚴格解釋 維護稅捐徵收便利
憲法意旨 憲法第19條法安定性 國家稅權最大化
💬大字裁定採嚴格解釋,扣除期間僅計至救濟程序終結之判決確定日。
🧠 記憶技巧:徵五核五七,暫緩要扣除;大字第一號,確定日為準。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扣除期間應計至稅捐機關「重新發單」後之繳納期限屆滿日,此屬逾越法律明文之擴張解釋。
租稅法律主義 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之區別 稅捐執行之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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