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於 113 年 5 月 20 日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甲公司意圖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請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於 113 年 5 月 20 日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甲公司意圖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請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國稅局對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核課期間起訖日分別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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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本題涉及稅捐稽徵法中核課期間之「長度」與「起算日」兩個考點。看到「人頭虛報逃漏稅」,應直覺聯想適用 7 年核課期間;再依「已如期申報」之事實,判定起算日為實際申報日,進而精確推算起訖日期。
小題 (二)
甲公司負責人對「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為該如何作補救,則可免除處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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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逃漏稅」、「補救免罰」,應立即聯想《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自動補報並補繳免罰」條款。作答時需點出「未經檢舉、未經調查」的時效要件、向「管轄機關」補報繳及加計利息的程序,並一併說明該免罰效力及於行政罰與刑事處罰(公司負責人代罰)。
小題 (三)
違反稅法之處罰,其適用上有所謂「從新從輕原則」,請說明其規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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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從新從輕原則」,首要精準連結《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規定。作答時必須強調適用標的僅限於「裁罰性處分」(不含本稅),且適用時點限於「尚未裁處確定之案件」,展現對實體與程序法理的精確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