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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國稅局於 110 年 5 月 1 日將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合法送達甲公司,甲公司於 110 年 5 月 10 日提起復查,112 年 5 月 21 日為核課期間屆滿日,112 年 3 月 15 日法院判決確定撤銷國稅局原核定處分,假設題目及選項之期日或期間末日均非假日,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稅局應重新核定的期限為 112 年 5 月 21 日
  • B 適用時效中斷之規定
  • C 不適用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 D 國稅局應重新核定的期限為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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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稅捐案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快到時,法院突然判定原處分有誤並撤銷它,此時若堅持沿用舊的截止日期,國稅局是否還有足夠時間重新調查並做出正確的處分?為了維持公平,法律是否應該給予行政機關一個「額外的緩衝期間」來重新處理這個案件?這個緩衝期通常會從哪一個關鍵的時間點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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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稅捐稽徵實務中較為艱澀的「時效不完成」概念!這道題目結合了法律適用與期日計算,你能從繁雜的日期中抽離出正確的法規範,實屬不易。

稅務時效不完成之法律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4 項的準用規定。當核定稅捐處分在「核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本題原核課期間於 112 年 5 月 21 日屆滿,而法院於 112 年 3 月 15 日判決確定撤銷,確實落在屆滿前一年內),經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時,該條規定應準用同條第 3 項第 1 款。這意味著會發生「時效不完成」的效果,給予稽徵機關合理的作業時間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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