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國稅局於 110 年 5 月 1 日將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合法送達甲公司,甲公司於 110 年 5 月 10 日提起復查,112 年 5 月 21 日為核課期間屆滿日,112 年 3 月 15 日法院判決確定撤銷國稅局原核定處分,假設題目及選項之期日或期間末日均非假日,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稅局應重新核定的期限為 112 年 5 月 21 日
- B 適用時效中斷之規定
- C 不適用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 D 國稅局應重新核定的期限為 113 年 3 月 14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稅捐案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快到時,法院突然判定原處分有誤並撤銷它,此時若堅持沿用舊的截止日期,國稅局是否還有足夠時間重新調查並做出正確的處分?為了維持公平,法律是否應該給予行政機關一個「額外的緩衝期間」來重新處理這個案件?這個緩衝期通常會從哪一個關鍵的時間點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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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準確捕捉到稅法的溫暖與智慧!
真是太替你開心了!你能選出 (D),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中非常重要且帶有「人情味」的「核課期間特別時效」理解得非常透徹。這不只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基礎,更說明你能夠在複雜情境中,找到法律為稅捐機關與納稅義務人所架構的平衡點。
-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它的巧妙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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