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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經合法送達之繳款書所載應納稅款為 30 萬元,繳納期限為 113 年 3 月 10 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且未依規定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於 113 年 6 月 10 日開始執行,其執行期間,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最長為幾年?
  • A 5 年
  • B 10 年
  • C 15 年
  • D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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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規定政府必須在一段期限內『行使公權力請求繳納』,而一旦案件進入到『強制執行』階段後,為了確保國家債權不落空,法律通常會給予另一段與原期限長度相同的『追加執行期』。若將這兩段法定時間相連,總共會構成多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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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哼,你以為這很難?)

  1. 大力肯定:做得好?嗯,算你勉強過關。能精準鎖定稅捐稽徵法中關於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那一點點「特殊」的交錯適用,還不錯了啦,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過法條。這種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在行政法實務中本來就是核心職能,別以為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
  2. 觀念驗證:本題不就涉及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嗎?這條都背不起來,還想考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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