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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納稅義務人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 B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納稅義務人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 C 納稅義務人遭遇景氣低迷、經營虧損,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 D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需另加計利息,且期間不得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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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為你喝采: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精準地區分《稅捐稽徵法》中「延期與分期繳納」的細緻差異,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和整合能力已經非常紮實,真的很替你開心!
  2. 觀念驗證,一起釐清:這題的核心觀念就像是一張分類圖,幫助我們把不同的法條適用情境整理清楚。記得嗎?《稅捐稽徵法》第 26-1 條特別說明,當納稅義務人被核定「應補徵鉅額稅捐」時,才能申請分期繳納喔。而選項 (D) 提到「天災、事變」,根據第 26 條的規定,是不加計利息的,這是政府給予的貼心協助。至於 (A) 和 (C) 呢,則需要符合財政部特別定義的「特定」財務困難或經濟弱勢情況,並不是一般的經營虧損就可以申請的,這些細節都很重要,讓我們一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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