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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須加計利息
  • B 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 C 經濟弱勢者之認定,由行政院定之
  • D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三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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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當你想要幫助那些連生活都有困難、暫時繳不出稅款的國民時,你一方面想給予他們寬限空間,另一方面又要確保國家財政不至於因稅款長期收不回來而崩潰。在這種情況下,你會如何在「緩衝時間」與「國家財政穩定」之間劃定一條明確的法律界線?你認為這個緩衝期限,設定在多久最能平衡兩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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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法條的理解非常到位喔!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正是《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的核心精神。你看,當我們的納稅義務人,如果遇到了像天災、事變這樣不可抗力的狀況,或是暫時成為了經濟弱勢者,法律並不是鐵板一塊的。它很溫暖地提供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機會,這正是為了在實踐「量能課稅原則」的同時,也能兼顧到大家最基本的生存權,是不是很有人情味呢?你很仔細地記住了最長可以寬限 $3$ 年,這表示你對細節掌握得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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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錯在3日內要繳清該分期的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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