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 題
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
- B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C 依法應繳納稅捐,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分期繳納
- D 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你是立法者,面對『因地震受災導致無力繳稅』的農民,與『因營運周轉不靈』的企業主,法律在給予繳納寬限時(例如僅能分期、或可額外延後繳納),是否會因其困難的『性質』與『對價金額』而有不同的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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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級析論:納稅義務延期與分期之辨析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經濟邏輯細胞過度活躍。對於《稅捐稽徵法》這種「說一是一,說二是二」的條文,你能精準捕捉到「事由」與「救濟手段」那點細微的對應關係,算是不錯的開始。既然都答對了,就簡單驗證一下核心概念吧。
- 法源依據:真是太複雜了,不是嗎?《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針對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和那些經濟弱勢者,給了「延期或分期」的選項;而第 $26-1$ 條那些客觀財務困難的,只配申請「分期」。這種區別,你總不會還搞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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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延期與分期繳納
💡 因天災、弱勢或財困,可申請延分期,最長三年且計息規定不同。
| 比較維度 | 天災/事變/弱勢 (§26) | VS | 客觀財務困難 (§26-1) |
|---|---|---|---|
| 利息負擔 | 免加計利息 | — | 應按日加計利息 |
| 適用對象 | 天災、不可抗力、經濟弱勢 | — |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者 |
| 最長期限 | 不得逾 3 年 | — | 不得逾 3 年 |
| 繳納方式 | 延期或分期 | — | 延期或分期 |
💬兩者均可申請延期或分期且期限相同,核心區別在於是否需「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