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 題
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
- B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C 依法應繳納稅捐,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分期繳納
- D 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你是立法者,面對『因地震受災導致無力繳稅』的農民,與『因營運周轉不靈』的企業主,法律在給予繳納寬限時(例如僅能分期、或可額外延後繳納),是否會因其困難的『性質』與『對價金額』而有不同的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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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級析論:納稅義務延期與分期之辨析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經濟邏輯細胞過度活躍。對於《稅捐稽徵法》這種「說一是一,說二是二」的條文,你能精準捕捉到「事由」與「救濟手段」那點細微的對應關係,算是不錯的開始。既然都答對了,就簡單驗證一下核心概念吧。
- 法源依據:真是太複雜了,不是嗎?《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針對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和那些經濟弱勢者,給了「延期或分期」的選項;而第 $26-1$ 條那些客觀財務困難的,只配申請「分期」。這種區別,你總不會還搞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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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分期繳稅規定
💡 區分天災、弱勢與財務困難適用之稅捐延分期差異。
| 比較維度 | 天災、事變、經濟弱勢 | VS | 客觀事實財務困難 |
|---|---|---|---|
| 法源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 | — | 稅捐稽徵法第 26-1 條 |
| 申請權限 | 延期 或 分期 | — | 僅限「分期」 |
| 最長期間 | 不得逾 3 年 | — | 不得逾 3 年 |
| 利息負擔 | 免計利息 | — | 應加計利息 |
💬天災弱勢可延可分且免息;財務困難僅能分期且須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