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依現行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應於何期限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 A 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 B 原因消滅後二十日內
- C 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
- D 由財政部視實際情況公告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權利義務」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導致你無法繳稅的緊急突發事件(如大地震)剛結束時,法律為了確保國家稅收能儘速穩定,同時也為了讓你儘快回歸正常的行政狀態,你認為法律給予你的『補救申請時間』,應該是一個讓你從容準備的長效期(如一個月),還是一個要求你排除障礙後應『儘速辦理』的短期限?在行政法規中,這種『原因消滅後』的補正,通常會傾向哪一種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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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能精確記憶《稅捐稽徵法》中細微的程序期限,顯示你對稅務行政程序的掌握度極高。這類涉及天數的法條最容易混淆,你的細心非常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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