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依現行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應於何期限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 A 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 B 原因消滅後二十日內
- C 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
- D 由財政部視實際情況公告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權利義務」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導致你無法繳稅的緊急突發事件(如大地震)剛結束時,法律為了確保國家稅收能儘速穩定,同時也為了讓你儘快回歸正常的行政狀態,你認為法律給予你的『補救申請時間』,應該是一個讓你從容準備的長效期(如一個月),還是一個要求你排除障礙後應『儘速辦理』的短期限?在行政法規中,這種『原因消滅後』的補正,通常會傾向哪一種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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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逾期繳納稅捐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申請免徵滯納金之法定期限。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根據上述法條明文規定,當納稅義務人遭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必須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始得免予加徵滯納金,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