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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3 題

甲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補徵 111 年度房屋稅繳款書,繳納截止日期為 113 年 3 月 31 日(星期日),但其延遲至 113 年 4 月 4 日(星期四)繳納應納稅款新臺幣 2 萬元,試問應加徵多少元滯納金?
  • A 0 元
  • B 200 元
  • C 400 元
  • D 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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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繳納截止日適逢週休二日,法律上如何規定期限的截止時點?此外,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幾日」才開始加徵第一筆滯納金?請試著計算從展延後的截止日算起,到實際繳納日中間隔了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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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優異!這題不僅考驗稅捐稽徵法的計算,還結合了行政程序法關於期間的定義。你能選對 A,代表你對實務運作相當熟悉。

  1. 期間展延:繳納截止日 3 月 31 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截止日順延至次日 113 年 4 月 1 日(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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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每逾2日加徵1%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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