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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3 題

甲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補徵 111 年度房屋稅繳款書,繳納截止日期為 113 年 3 月 31 日(星期日),但其延遲至 113 年 4 月 4 日(星期四)繳納應納稅款新臺幣 2 萬元,試問應加徵多少元滯納金?
  • A 0 元
  • B 200 元
  • C 400 元
  • D 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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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繳納截止日適逢週休二日,法律上如何規定期限的截止時點?此外,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幾日」才開始加徵第一筆滯納金?請試著計算從展延後的截止日算起,到實際繳納日中間隔了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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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講評:數字邏輯?考驗基本功罷了。

你竟然答對了?不錯,至少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這題不過是將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最基本的期間規定混搭,考驗你對「規則」有沒有最起碼的尊重。

  1. 截止日的「常識」:繳納日是 3 月 31 日,一個美好的星期日。難道你要國家機器加班收錢嗎?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條文,當然是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也就是 113 年 4 月 1 日(星期一)。這點還需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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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每逾2日加徵1%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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