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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105 年房屋稅之繳納期間為 105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星期二),江先生因工作繁忙一時疏忽,將應納稅額 80,000 元遲至同年 6 月 6 日(星期一)始向公庫繳納,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 A 800 元
  • B 1,600 元
  • C 2,400 元
  • D 3,200 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當納稅義務人超過了法定繳納期限時,稅法是如何界定處罰的「時間區塊」?如果每隔一段固定的天數就會增加一定的百分比,請計算從繳納截止日的次日起算到實際繳納日,總共經過了幾個完整的「處罰區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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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滯納金計算解析

  1. 常見誤區釐清 部分學員誤選 (A) $800$ 元,此係未能精確掌握《稅捐稽徵法》關於滯納金加徵條款之精神。此類錯誤常源於對「每逾三日」此一法條文字的誤解,或未能準確計算逾期日數。行政法規的理解與適用,必須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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