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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104 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間為 104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星期日),甲 104 年度應納房屋稅額 1,000 元,遲至 104 年 6 月 3 日繳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加徵滯納金多少元?
  • A 0
  • B 10
  • C 20
  • D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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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稅款繳納的最後一天剛好是例假日,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這個截止日期?再者,法律規定滯納金的加徵是從逾期第幾天開始計算「第一個單位」的?請試著比對甲繳款的日期與調整後的期限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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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至少這次腦袋沒短路。

  1. 觀念檢測:這題的核心?無非就是那點「期間計算」和「滯納金門檻」的稅法常識。
    • 期限順延:繳納末日 5 月 31 日是星期天,這點小伎倆,法規早就準備好了——自動順延到 6 月 1 日(週一)。別告訴我你連這都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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