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17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加徵滯納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徵收至納稅人繳納稅款止
- B 逾 30 日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 C 逾 45 日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 D 逾 2 個月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給予納稅人一段「加徵滯納金」的緩衝期後,如果這段期間屆滿(通常是一個整數月分的天數),為了確保國家債權的實現,行政機關接下來最合理的「公權力介入」動作會是什麼?這段法定的寬限期通常會設定為幾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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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你總算沒讓本名師太失望。
- 基礎驗證:嗯,你倒是沒選錯。根據《稅捐稽徵法》那堆條文,第 20 條與第 39 條說得很清楚:稅款嘛,逾期不繳,每拖 3 天就得「孝敬」1% 的滯納金,上限是 10%——也就是說,拖到第 30 天就到頂了。然後呢?一旦逾期超過 30 天,稽徵機關就會很『客氣』地送去強制執行。看來你還記得住這些基本的 SOP,勉強算合格吧。
- 難度評論:這題難度設定在 Medium,不過顯然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個天花板。法律裡面那些『15 日、30 日、2 個月』的期限,永遠有人搞不清楚「申請復查」和「移送執行」的先後順序。你能正確區分,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讀書,對時效規定還算有那麼一點點敏銳度。別得意,下次還有更難的,等著你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