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8 題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補繳稅額,但已在稅捐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受下列何項行政處分?
- A 加計利息
- B 加徵滯報金
- C 加計利息並加徵滯報金及罰鍰
- D 加計利息並加徵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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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納稅人「發現漏報並主動在政府抓到前補救」,與「等到政府發公文催促後才動作」,這兩種行為對行政機關的負擔有何不同?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處罰的『層級』,來鼓勵納稅人盡早自發性補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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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驗營利事業逾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其自行申報時點所應受之行政處分。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報金;其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怠報金。」就本題情形而言,該營利事業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但其補報時點係在「稅捐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對照上述法條前段之明文規定,其應受之行政處分僅為加徵滯報金,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逾期申報處罰規則
💡 逾期申報但於通知送達前補辦,加徵滯報金。
| 比較維度 | 滯報金 | VS | 怠報金 |
|---|---|---|---|
| 適用時機 | 通知書送達前或期限內補報 | — | 超過通知書規定補報期限 |
| 徵收比例 | 應納稅額之 10% | — | 應納稅額之 20% |
| 金額下限 | 1,500 元 | — | 4,500 元 |
| 金額上限 | 30,000 元 | — | 90,000 元 |
💬逾期申報的處罰隨時間推進而加重,儘早補報僅需負擔較輕的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