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8 題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補繳稅額,但已在稅捐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受下列何項行政處分?
- A 加計利息
- B 加徵滯報金
- C 加計利息並加徵滯報金及罰鍰
- D 加計利息並加徵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納稅人「發現漏報並主動在政府抓到前補救」,與「等到政府發公文催促後才動作」,這兩種行為對行政機關的負擔有何不同?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處罰的『層級』,來鼓勵納稅人盡早自發性補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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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考的是營利事業報稅逾期時的行政處分,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核心觀念,把知識點穩穩記住喔:
- 核心法源: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2 條,處理逾期申報的關鍵在於「補報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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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麼不用加計利息
逾期申報處罰規則
💡 逾期申報但於通知送達前補辦,加徵滯報金。
| 比較維度 | 滯報金 | VS | 怠報金 |
|---|---|---|---|
| 適用時機 | 通知書送達前或期限內補報 | — | 超過通知書規定補報期限 |
| 徵收比例 | 應納稅額之 10% | — | 應納稅額之 20% |
| 金額下限 | 1,500 元 | — | 4,500 元 |
| 金額上限 | 30,000 元 | — | 90,000 元 |
💬逾期申報的處罰隨時間推進而加重,儘早補報僅需負擔較輕的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