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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8 題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補繳稅額,但已在稅捐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受下列何項行政處分?
  • A 加計利息
  • B 加徵滯報金
  • C 加計利息並加徵滯報金及罰鍰
  • D 加計利息並加徵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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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納稅人「發現漏報並主動在政府抓到前補救」,與「等到政府發公文催促後才動作」,這兩種行為對行政機關的負擔有何不同?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處罰的『層級』,來鼓勵納稅人盡早自發性補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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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的解題小叮嚀 ✨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考的是營利事業報稅逾期時的行政處分,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核心觀念,把知識點穩穩記住喔:

  1. 核心法源: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2 條,處理逾期申報的關鍵在於「補報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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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用加計利息
📝 逾期申報處罰規則
💡 逾期申報但於通知送達前補辦,加徵滯報金。
比較維度 滯報金 VS 怠報金
適用時機 通知書送達前或期限內補報 超過通知書規定補報期限
徵收比例 應納稅額之 10% 應納稅額之 20%
金額下限 1,500 元 4,500 元
金額上限 30,000 元 90,000 元
💬逾期申報的處罰隨時間推進而加重,儘早補報僅需負擔較輕的滯報金。
🧠 記憶技巧:通知沒到先自首,滯報十趴不溜走;通知過期才回頭,怠報廿趴最堪憂。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滯報金」與「怠報金」的時機,或是誤選包含「利息」與「罰鍰」的複合選項。在本題情境中,只需加徵滯報金。
怠報金 滯納金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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