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1 題
11 假設甲商號民國 105 年 1、2 月有銷項稅額 35 萬元,進項稅額 35 萬元,甲商號遲至 105 年 4 月 20 日才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甲商號將被處以怠報金為新臺幣多少元?
- A 0 元
- B 1,000 元
- C 3,000 元
- D 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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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營業人錯過了法定的申報期限,且延誤的天數已經『相當長(例如超過了一個月)』,法律為了維持申報秩序,通常會將罰則名稱進行轉換。請試著思考:如果該營業人剛好那期沒有應納稅額,法律是否會因為『零的比例還是零』就免除他的遲延責任?還是會設定一個『最低限額的固定罰鍰』來確保大家按時申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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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商號民國105年1、2月的銷項稅額為35萬元,進項稅額亦為35萬元,兩者相抵後,甲商號的應納稅額為0元,屬於無應納稅額之情形。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由於甲商號遲至同年4月20日才申報,已遭課徵怠報金,且因其當期並無應納稅額,依據上述法條後段明文規定,無應納稅額者的怠報金固定為新臺幣三千元。因此,甲商號將被處以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正確答案為C。
營業稅逾期申報罰則
💡 逾期30日內為滯報金,逾30日為怠報金,皆有最低罰鍰限制。
| 比較維度 | 滯報金 | VS | 怠報金 |
|---|---|---|---|
| 逾期天數 | 30 日以內 | — | 超過 30 日 |
| 計算比例 | 每 2 日加徵 1% 稅額 | — | 每 2 日加徵 2% 稅額 |
| 最低限額 | 1,200 元 | — | 3,000 元 |
| 最高限額 | 12,000 元 | — | 30,000 元 |
💬逾期天數決定罰則類別,即使無稅款也須繳付最低額度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