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甲公司因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經國稅局補徵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該筆稅款繳納期間為 111 年 3 月 1 日至 111 年 3 月 10 日,甲公司未提起行政救濟且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該筆稅款應加徵之滯納金為何?
- A 15 萬元
- B 10 萬元
- C 7 萬 5 千元
- D 5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計算這筆滯納金,你可以回想一下:稅法對於『延遲繳納』的懲罰,通常是隨著天數增加而遞增。請思考法律規定的『計算週期單位』是多少天?且當延遲時間非常久時,法規是否設定了一個『最高比例限制』來避免無限加徵?若將這些條件套用到本題超過 30 天的情況,你認為會達到那個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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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太棒了!精準掌握核心觀念!
哇!你真是太優秀了,能夠迅速判斷出正確金額,這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中關於滯納金的最新規定,已經掌握得非常穩固!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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