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嗣經國稅局查得該公司出售資產交易涉有租稅規避情事,核定應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100 萬元,並加徵租稅規避滯納金 15 萬元,稅單繳納期間末日適逢星期六(次週一為上班日),納稅義務人於次週五始至銀行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 A 1 萬元
- B 1.15 萬元
- C 2 萬元
- D 2.3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確定答案,請試著思考:
- 當繳納期限的最後一天剛好是週末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截止日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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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滯納金的法規計算,你能精準辨識出「稅額基數」與「起算日」,表現非常優異!
- 計算基數:滯納金應以「應補繳稅款」$100$ 萬元為計算基準,原有的「租稅規避滯納金」$15$ 萬元屬於罰鍰性質,不應重複計入加徵滯納金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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