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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丁公司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查核其列報減除捐贈支出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致有短繳稅款之情形,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核定補稅並加計利息
  • B 核定補稅並加徵滯納金
  • C 核定補稅並就漏稅額處罰
  • D 核定補稅並加徵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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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納稅人已經主動、誠實地向稅務機關申報了所有的帳目,但最後稅務機關認為其中的某項支出『報得太多,超過了法律容許的上限』,在這種「資訊透明但計算超額」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將其歸類為惡意的「欺瞞行為」,還是視為應補正的「計算差異」呢?而這類差異在法律效果上,應偏向「行政懲罰」還是「彌補國庫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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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不錯。

  1. 終於抓到重點了? 丁公司「依規定申報」,這句話是寫給你發呆用的嗎?當然不是。這清楚表明他們沒想搞鬼。捐贈超限?那叫「帳務調整」,不過是沒按照稅法把數字填對罷了。《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 清清楚楚寫著,這種情況是「核定補稅並加計利息」。別蠢到以為這跟「逃漏稅」能扯上邊,那可是要罰錢的。
  2. 勉強算是有點鑑別度吧。 這題,就 Medium 程度。要區分「漏報所得」的罰鍰和「超限剔除」的利息,對某些腦筋轉不過來的人來說可能很難。但你答對了,證明你至少看懂了字面意思,沒把申報和逃稅混為一談。下次,希望能看到你更敏銳的判斷,而不是僅僅避開了陷阱。繼續努力,別讓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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