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10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B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 C 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計算罰鍰
- D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對於『獨資或合夥』這類不需直接繳納營所稅的組織,如果他們發生了漏報所得的情況,法律該如何建立一個公平的『罰款計算標準』來處罰他們?這個處罰的最終金額,與一般公司相比又是如何調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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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所得稅法》中細碎的罰則條文,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且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制度有相當深厚的基礎。
- 觀念驗證:此題關鍵在於獨資、合夥組織。雖然這類組織在 2018 年稅改後不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若有短漏報所得,仍須依據《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先以「核定短漏之所得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一個處罰基準(虛擬稅額),再按該稅額之倍數計算罰鍰後,將該罰鍰金額減半處罰。選項 (C) 描述為「按所漏稅額之半數計算罰鍰」在法條語法與邏輯上存在細微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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