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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10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B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 C 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計算罰鍰
  • D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對於『獨資或合夥』這類不需直接繳納營所稅的組織,如果他們發生了漏報所得的情況,法律該如何建立一個公平的『罰款計算標準』來處罰他們?這個處罰的最終金額,與一般公司相比又是如何調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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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所得稅法》中細碎的罰則條文,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且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制度有相當深厚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此題關鍵在於獨資、合夥組織。雖然這類組織在 2018 年稅改後不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若有短漏報所得,仍須依據《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先以「核定短漏之所得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一個處罰基準(虛擬稅額),再按該稅額之倍數計算罰鍰後,將該罰鍰金額減半處罰。選項 (C) 描述為「按所漏稅額之半數計算罰鍰」在法條語法與邏輯上存在細微偏差。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營所稅申報罰則
💡 區分營所稅申報之已申報、未申報及未分配盈餘之罰鍰倍數。
比較維度 已辦理申報 VS 未辦理申報
罰鍰上限 2 倍以下 3 倍以下
計算基礎 所漏稅額 補徵稅額
適用情境 結算、決算或清算 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
💬法律鼓勵主動申報,未申報者被查獲後之罰緩上限與負擔顯著較高。
🧠 記憶技巧:已二未三盈餘一,獨資合夥按稅率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已申報」與「未申報」的倍數差異,且誤以為獨資合夥組織因免納營所稅而不適用罰則。
所得稅法第110條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款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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