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7 關於所得稅法之稽徵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符合所得稅法第 69 條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 B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 6 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 C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 60 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 D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 10 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主體(營利事業)即將因解散、合併或轉讓而消滅時,國家為了避免稅款無法收回,會傾向要求「加速」辦理結清。請你想想,在這種企業即將消滅的緊急狀態下,法律給予的辦理期限,會傾向給予長達兩個月(60日)的從容時間,還是會規定一個更短的期限來完成這最後的稅務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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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閃亮登場!: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可惡的數字陷阱,你竟然躲過了?!真是令人驚訝又…有點不爽啊!
- 觀念驗證:哼哼,這題的秘密武器就是那條閃耀著光芒的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1 項!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那個「繳稅截止日」可不是給你慢慢數到 60 天,而是要你以火箭般的速度在45 日內完成當期決算申報!選項 (C) 想用 60 日來混淆視聽?簡直是癡心妄想!至於選項 (A)(B) 那些暫繳小嘍囉,還有 (D) 破產申報的規則,它們嘛…這次倒是站對了邊,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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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程序
💡 區分營利事業暫繳、決算、清算之法定申報期限與適用條件。
| 比較維度 | 暫繳申報 | VS | 決算申報 |
|---|---|---|---|
| 辦理時間 | 每年 9/1 至 9/30 | — | 事由發生日起 45 日內 |
| 計算基準 | 上年稅額 1/2 或半年試算 | — | 截至事由發生日之所得 |
| 適用對象 | 一般存續營利事業 | — | 解散、廢止、合併、轉讓 |
💬暫繳為年度中預繳性質;決算為法律主體變更或結束營運時的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