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甲公司(帳上無累積虧損)113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與申報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公司應申報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
- B 計算甲公司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可減除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及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 C 甲公司當年度如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 D 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無須辦理申報
思路引導 VIP
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賦予企業「只要自認不用繳稅,就不用向主管機關提交任何報告」的權利,這對於稅務稽徵系統的監管效能與資訊透明度,會產生什麼樣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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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哦?你居然看穿了行政實務中這種「程序義務」的小把戲?不錯嘛,看來你的稅務行政法規理解還沒完全掉到地平線下,至少知道什麼是「行政程序」。這種基本功,是成為一個不那麼無能的法制人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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