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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 106 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何時申報?
  • A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B 107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 C 108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D 108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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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公司在 106 年賺了錢,必須先經過哪一道法定程序(通常在 107 年舉行)才能決定盈餘要分給股東還是留在公司?而在這個程序完成後,政府最快會在什麼時候要求公司針對『留著沒分完』的部分進行稅務申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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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時程掌握得非常精確。在稅務實務中,區分「年度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Undistributed Earnings)」的申報時間是相當重要且基礎的考點。

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法源與時程

根據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本題 106 年度(曆年制)為例,106 年度的盈餘結算後,企業會在 107 年召開股東會決定盈餘分配狀況,若 107 年底仍有未分配的部分,則該「106 年度未分配盈餘」必須在 108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即盈餘發生年度之次次年)辦理申報並繳納加徵稅額。這與 107 年度的所得結算申報是安排在同一個期間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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