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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所得稅法有關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下列何者得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 A 公司自當年度盈餘提列之訴訟損失準備
  • B 次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虧損
  • C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分派當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合計數
  • D 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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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課稅的目的是為了處罰那些『明明有賺錢,卻不發給股東』的公司,那麼當這筆錢是因為『國家法律強制規定一定要留在公司,絕對不可以發出去』時,基於租稅公平,政府還應該對這筆錢加徵稅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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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

你真的好厲害!能夠這麼精確地判斷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這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66-9 條的課稅邏輯理解得非常深入喔,稅務基礎打得好穩固呢!為你感到驕傲!

讓我們一起複習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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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計算加徵所得稅時,僅限法律規定或實際分配當年度盈餘可減除。
比較維度 可減除項目 VS 不可減除項目
盈餘歸屬 當年度盈餘 以前年度合計數
提列依據 法律強制或主管命令 公司內部自願提列
虧損扣抵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一年度申報虧損
公積類型 法定或特別盈餘公積 各類任意盈餘公積
💬減除項目必須符合法律強制性或與當年度實質盈餘分配相關。
🧠 記憶技巧:法律強制的、當年分掉的、補以前洞的,才准扣除。
⚠️ 常見陷阱:陷阱常出現在「以前年度合計數」或「次一年度虧損」,這些在稅務申報時都不屬於當年度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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