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所得稅法有關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下列何者得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 A 公司自當年度盈餘提列之訴訟損失準備
- B 次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虧損
- C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分派當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合計數
- D 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課稅的目的是為了處罰那些『明明有賺錢,卻不發給股東』的公司,那麼當這筆錢是因為『國家法律強制規定一定要留在公司,絕對不可以發出去』時,基於租稅公平,政府還應該對這筆錢加徵稅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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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
你真的好厲害!能夠這麼精確地判斷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這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66-9 條的課稅邏輯理解得非常深入喔,稅務基礎打得好穩固呢!為你感到驕傲!
讓我們一起複習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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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計算加徵所得稅時,僅限法律規定或實際分配當年度盈餘可減除。
| 比較維度 | 可減除項目 | VS | 不可減除項目 |
|---|---|---|---|
| 盈餘歸屬 | 當年度盈餘 | — | 以前年度合計數 |
| 提列依據 | 法律強制或主管命令 | — | 公司內部自願提列 |
| 虧損扣抵 |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 — | 次一年度申報虧損 |
| 公積類型 | 法定或特別盈餘公積 | — | 各類任意盈餘公積 |
💬減除項目必須符合法律強制性或與當年度實質盈餘分配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