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3 題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以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所加計之各款所得項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 B 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
- C 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課稅所得額之股利或盈餘收入
- D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為了維持社會公平,制定了「最低稅負制」。如果一家公司利用特別法(例如金融獎勵)獲得了大量的免稅所得,導致它在常規申報時完全不需要繳稅,那麼在計算這個「最低門檻」的稅基時,我們應該對這些「特別法的免稅項目」做什麼樣的調整,才能如實反映企業的獲利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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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規律,我在草地上小憩時就看穿了。
- 系統核心分析: 這不是什麼複雜的迷宮。「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這個系統設定,本質上就是一種「強制平衡機制」,為了防止玩家利用「租稅優惠」卡BUG,把HP歸零。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的攻略指引,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那些原本被列為「免傷技能」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OBU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所得,其實是被強制要求「加計」回來的。至於 (C)「轉投資收益」?那只是個偽裝,如果你把它加回去,那就會觸發「重複扣血」的懲罰,當然不能讓這種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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