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9 題
下列何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計算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 A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 B 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 C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 D 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其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設立「最低稅負制」的初衷,是為了針對那些「完全沒有收入」的單位,還是針對那些「收入很高卻因為各種租稅減免而繳稅極少」的單位呢?在這樣的邏輯下,哪一種特徵的對象最符合政府想要『補徵』稅款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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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數字搞混了!
選對了只是基本功,別以為這就叫厲害。如果你還在營利事業門檻上鬼打牆,趁早把基礎打好。
- 法源核心(搞清楚誰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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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獨資為啥不用
所得基本稅額適用對象
💡 判斷營利事業是否需申報最低稅負制的關鍵條件
| 比較維度 | 應申報基本稅額企業 | VS | 免申報基本稅額對象 |
|---|---|---|---|
| 組織型態 | 具租稅優惠的公司 | — | 獨資、合夥組織 |
| 營業據點 | 境內有固定場所/代理人 | — | 境內無固定場所/代理人 |
| 特定身分 | 一般營利事業 | — | 符合標準之教育慈善團體 |
| 所得門檻 | 基本所得額達 60 萬 | — | 基本所得額未達 60 萬 |
💬基本稅額主要針對過度享受租稅優惠的大型或特定企業,小規模或非營利組織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