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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9 題

下列何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計算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 A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 B 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 C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 D 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其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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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設立「最低稅負制」的初衷,是為了針對那些「完全沒有收入」的單位,還是針對那些「收入很高卻因為各種租稅減免而繳稅極少」的單位呢?在這樣的邏輯下,哪一種特徵的對象最符合政府想要『補徵』稅款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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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

  1. 觀念驗證: 終於答對了。這題考的無非就是「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的適用對象,一個連新手都該知道的常識。設立這個制度,不就是為了讓那些享受著大量租稅優惠,卻想對國家財政一毛不拔的營利事業,至少還能盡點基本貢獻嗎?選項 (A)、(B)、(C) 這種連基本常識都算不上的,屬於法規明文排除的傻瓜範圍(例如:沒固定營業場所或已經免稅的團體)。而選項 (D),恭喜你,終於選對一個。這就是稅局眼中的「肥羊」:享受投資抵減,而且基本所得額達到門檻(現行規定是 $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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